四川登山新规明年施行 未经批准发生登山事故可向受援者追偿

四川登山新规明年施行 未经批准发生登山事故可向受援者追偿

2015年11月26日


  ●未经批准,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或者擅自变更攀登季节、路线或者山峰的,将对登山团队予以警告、责令停止登山活动、成绩不予认定;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,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。
  ●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公布山峰,应提前10日申请。山峰所在地政府,无偿向登山者提供配套设施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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